各学院、处级部门、直属单位:
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规定和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的要求,为及时反映各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,结合我校实际,对发票的报账期限做了规定,现重申如下:
1、教职工办理经济业务取得的各类发票,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。按税法规定,原则上当年取得的发票应在当年报账,考虑到年终结账和某些业务取得发票时间较迟等实际因素,我处在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中已规定“对于在2014年7月1日后取得的,年底未能及时办理报账手续的发票,可延长使用至2015年4月30日。”,即从5月1日起,去年的发票会计人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。
2、学校所属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所执行的财会制度,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,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和使用期限。
请各学院、处级部门、各直属单位转告到每位教职工,及时清理发票,尽快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!请使用网上预约报账系统!
敬请配合!
敬请配合!
计划财务处
2015年3月31日